2.
拍賣土地係全部,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假扣押查封 時,新興段1224-
4.
1227-9地號土地均為空地,本案執行時,1224-1 地號土地現為空地、上有簡易車棚,1224-3地號土地為空地,1227-9地號土地 現為空地,其上有簡易棚架種有蘭花、車棚。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新興段
5.
1224-2地號土地,假扣押查封、本案執行時均作巷道使用,供公眾通 行。1223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所載,部分坐落鐵皮屋,惟是否確係占用及占有 使用面積為何,需鑑界始知。拍定後若無不得點交之情形,拍定人得依現況聲 請點交。
9.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11.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