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184-12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之坐落土地,184-19地號土地為空地,樹 木,184-21地號土地為空地。另據債務人稱:拍賣之不動產由自己與共同生活之親屬使用,無 出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得點交。
7.
拍賣土地上種植之樹木,依法為土地之部分,亦在拍賣之範圍。惟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案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有壁癌,其餘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 自行查證。
8.
958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