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至7土地均為雜草、雜木,且均未臨路,編號8至9土地為雜 木、果樹,有臨路。編號1建物為磚石造建物,惟另有一側有搭建鐵皮建物(非本件拍賣範 圍),編號1建物內以鐵架補強支撐,堆置工具雜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 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編號1建物佔用菜寮段109地號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 地,與本院無涉。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不得拒 絕。
3.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 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 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至7土地均無臨接道路,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不能通行致無法使 用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處理,與本院權責無關。
4.
據編號1建物謄本記載,為未經勘測公告之建物,現場建物面積與登記不符,且建物坐落之 土地非拍賣之土地,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 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該建物是否遭占用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是 否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應買人應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均與本院權責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