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至7土地均為雜草、雜木,且均未臨路,編號8至9土地為雜 木、果樹,有臨路。編號1建物為磚石造建物,惟另有一側有搭建鐵皮建物(非本件拍賣範 圍),編號1建物內以鐵架補強支撐,堆置工具雜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 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編號1建物佔用菜寮段109地號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 地,與本院無涉。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不得拒 絕。
7.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 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 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至7土地均無臨接道路,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不能通行致無法使 用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處理,與本院權責無關。
8.
據編號1建物謄本記載,為未經勘測公告之建物,現場建物面積與登記不符,且建物坐落之 土地非拍賣之土地,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 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該建物是否遭占用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是 否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應買人應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均與本院權責無涉。
9.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 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 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 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