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上部分為建物占用,外圍有部分 設有圍籬(有部分倒塌),部分為道路、空地,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 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上開道路占 用部分,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2.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 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4.
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 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 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業經台中地院111司執消債更心字第88號民事裁定辦理更生登 記,因非本院所為,是拍定後,本院無權塗銷該登記,請投標人自行考量是否 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且拍定人應自行向為禁止處分登 記之機關聲請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