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債權人陳報建物無人居住使用(信箱信件均未收取)。經調閱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37096 號,拍賣筆錄記載建物部分牆面有壁癌,地板磁磚部分隆起、破損,建物三樓神明廳供有祖先 牌位,建物內堆放雜物,滿布灰塵,於前案據債務人表示其配偶於民國91年間於建物內燒炭身 亡。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現況。本件若債權人陳報建物無人 居住使用屬實,拍定後建物連同其基地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 不點交。
3.
建物占用鄰地44地號,占用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用鄰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 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7.
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建號410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 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 相關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