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查封土地未臨路,需經其他地號土地出入,現雜草叢生。(占 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
7.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 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 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8.
本件拍賣耕地如訂有租賃契約,依土地法第 107 條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耕作地出租人出賣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 權,請應買人注意。承租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 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 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