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4春77023

彰化縣花壇鄉華南段170-2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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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7/29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8/6 ~ 2026/11/05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21.6
保證金:
24.3
總坪數:
26.7
坪單價:
4.6萬/坪
持分地坪:
26.7 坪
總現值:
38.8 萬
拍後增值:
-82.8 萬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彰化縣 花壇鄉 華南段 170-2地號,面積 441.2 m2,持分 1/5,121.6 萬
拍賣紀錄 (3)
1拍,2026/6/2,總底價 190萬,保證金 38萬,坪單價 7.1萬/坪,流標
2拍,2026/6/30,總底價 152萬,保證金 30.4萬,坪單價 5.7萬/坪,流標
3拍,2026/7/28,總底價 121.6萬,保證金 24.3萬,坪單價 4.6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4)
1.
據地政人員指稱:查封土地未臨路,需經其他地號土地出入,現雜草叢生。(占 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
2.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登記。
3.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 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 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 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4.
本件拍賣耕地如訂有租賃契約,依土地法第 107 條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耕作地出租人出賣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 權,請應買人注意。承租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 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 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土地增值 (1)
1.
彰化縣 花壇鄉 華南段 170-2地號
441.2 m2 × (1/5) × 4,400 元 - 121.6 萬元
= -82.8萬元
鄰近待拍
2026/8/11
1拍 不點交
14.3 坪 / 15 萬
2026/8/11
2拍 點交
53.6 坪 / 1,080 萬
2026/8/20
3拍 點交
58.9 坪 / 310.4 萬
2026/8/12
3拍 不點交
6.3 坪 / 25.6 萬
2026/8/6 ~ 2026/11/5
應買 點交
8.3 坪 / 4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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