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3月7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出租予他人使用,無訂租賃契約, 租金由承租人代債務人向土地所有權人即水利會繳納代為抵租金等語,債務人並具狀陳報房屋 承租人姓名林○芳,自112年10月31日起出租、未訂承租期限(租金每月14,000元),有地震受 損、漏水、屋內電力線路曾焚毀等情;另據債權人陳報:門牌號碼南雄路2段118號之未保存登 記建物出租給第三人經營炸物店「尚介讚香雞排」,佔有情況不明。經本院函詢本件建物坐落 基地所有權人即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函覆:上開門牌建物係坐落本署經管同區文衡段19地號 土地(面積126㎡),為債務人與本署早期訂定基地租賃契約而興建,期滿得換約續租,目前租賃 期間5年自民國112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租金採年繳138,361元,餘文衡段
2.
20-1地 號為第三人占用經法院判決繳納損害賠償金等語。依鑑價報告記載,本案鑑定標的南雄路2段11 8號屋頂有嚴重漏水現象,目前出租中。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建物,其坐落基地非債務人 所有且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 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