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勘測時,據在場人黃德淋稱:伊為債務人姪子,系爭建物由其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建物坐落土地為裡地(鄰現有巷道或計畫道路18公尺以內之裡地)。
3.
本件僅拍賣建物應有部分,未併同拍賣坐落基地,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 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均與本院無涉。
4.
共有人就建物有無分管協議未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建物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9.
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一0四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 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且上開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 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 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系爭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 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13.
588-8地號土地,建物占用上開土地法律 關係不明,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均與本院無涉。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 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
1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16.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