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8月11日查封履勘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轄區警員及開鎖人員入 內查看,一樓廚房後側增建、二樓後面增建、四樓全部增建。一樓樓梯間有多處壁癌。查無債 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查證,本件僅拍賣建 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購時,須就全部 標的一併行使,且應連同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得標人或 承受人不得拒絕。
7.
本件拍賣之建物,其中1056建號建物係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及占有鄰地部分,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