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假扣押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劉家在之兄劉正奇居住使用。 本件現場履勘時,拍賣建物現由第三人承租使用。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除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外,另有未保存登記鐵皮建物坐落(位於本件拍賣建物 之東側),該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該建物占用本件拍賣土地之權利義務關係不明,拍定 後該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權利義務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及應買人特別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9.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購時,須就全部 標的一併行使,且應連同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得標人或 承受人不得拒絕。 六、本件拍賣建物,其中558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 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 機關認定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又增建建物之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 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拍定人不得以增建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定,應買人請特別注意。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