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 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 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