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為雜林 山坡地,幅員遼闊,對應空照圖應無地上物。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4.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