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為雜林 山坡地,幅員遼闊,對應空照圖應無地上物。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4.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戊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 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 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5.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