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6-4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一般註記事項所載「依地籍圖計 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特 此告知,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面積不符主張撤銷拍定。
3.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 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 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6.
49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 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 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 外,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 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 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