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6-4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一般註記事項所載「依地籍圖計 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特 此告知,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面積不符主張撤銷拍定。
9.
49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 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 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 外,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 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 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