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屏東縣九如鄉玉水段1070地號土地有臨路,依據現況調查之執 行筆錄記載,屏東縣九如鄉玉水段1070地號土地上現部分面積有債務人之繼承 人李啟章出資興建之一層樓水泥造未保存登記建築物(無門牌號碼),另有部 分面積為空地,因本件是就被繼承人李見發之債務聲請就李見發之遺產為執 行,僅得就遺產之範圍為執行,不得執行繼承人之固有財產,故債務人之繼承 人李啟章出資興建之一層樓水泥造未保存登記建築物(無門牌號碼)不得聲請 為執行,即本件僅執行屏東縣九如鄉玉水段1070地號土地,上開屏東縣九如鄉 玉水段1070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定人於拍定後,拍定人與其上未 保存登記建築物所有權人間是否符合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成立法定地上權或民 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如有爭議,應由民事實體訴訟確定之,請 拍定人注意。
2.
上開債務人之繼承人李啟章出資興建之一層樓水泥造未保存登記建築物 (無門牌號碼),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