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屏東縣九如鄉玉水段966-2地號土地有臨路,依據現況調查之執 行筆錄記載,屏東縣九如鄉玉水段966-2地號土地上現有債務人之繼承人李啟章 出資興建之3間鐵架蓋鐵皮屋及鐵架蓋鐵皮涼棚等全部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均無 門牌號碼),因本件是就被繼承人李見發之債務聲請就李見發之遺產為執行,僅得就遺產之範圍為執行,不得執行繼承人之固有財產,故李啟章出資興建之3 間鐵架蓋鐵皮屋及鐵架蓋鐵皮涼棚等全部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均無門牌號碼) 均不得聲請為執行,故本件僅執行屏東縣九如鄉玉水段966-2地號土地,上開屏 東縣九如鄉玉水段966-2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定人於拍定後,拍定 人與其上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所有權人間是否符合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成立法定 地上權或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如有爭議,應由民事實體訴訟 確定之,請拍定人注意。
3.
上開3間鐵架蓋鐵皮屋及鐵架蓋鐵皮涼棚等全部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均無門 牌號碼),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土地係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有優先購買 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符合上開規定者,始有優先承買權。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 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8.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 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 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