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拍賣土地上,現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除17地號土地不點交外,其他拍 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本件拍賣建物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 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六、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8.
本件建物係國民住宅,其所有權移轉、貸款餘額及註記塗銷之處理方式,應依內政部104年 2月13日內授營宅字第1040801619號函辦理,且具請應買人注意。
9.
17地號土地目前供作道路使用,係拍賣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需,該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