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7月10日現場履勘時,鑰匙插於門上,經進入後測量,其3樓設有神明廳, 測量時債務人吳文雄在場,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漏水,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 之情事,另債務人吳進發具狀稱此建物係由其與子女出資興建及翻修,供其居住使用等語;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且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另建物坐落土地為第三人所有,建物使用土地之權源 不明,拍定人應自行查明。拍定人可能承擔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或承受。 六、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 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