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71地號為分割後所預留之巷道用地,而部分亦為現有建物占用。債權人代理人稱現場土地為共有人使用、占用。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地上物未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1171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4.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6.
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定承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