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本件一筆拍賣土地現況上為檳榔樹數棵,雜木林及道路、果樹,其上似有貨櫃乙個,惟實際範圍仍須鑑界。又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並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經查未訂有三七五租約,1718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為農業用地之「耕地」性質,投標人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者,應提出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許可證明始得應買。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