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3筆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 占有使用部分,其中721地號土地、715-4地號部分土地為道路供通行使用;其 中
2.
715-4地號土地是否有建物占用須經鑑界始得而知,因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倘有占用,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占有 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均不點交。
6.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 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 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本標別拍賣之3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僅得就 自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宗不動產之優 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經優先承 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