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 有使用部分,又部分土地上有雜木;部分土地有無建物占用,須經鑑界始得而 知,惟因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建物 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不點 交。
2.
本標別拍賣之669-22號土地未臨路,出入須經鄰地,請應買人注意。
6.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 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 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 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