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件及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2889號查封筆錄,75地號為電線桿(編 號梅高幹B1818AE
3.
旁之農業道路(石頭道路),75-11地號為閒置中雜草 地。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 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9.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 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 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 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0.
75地號現做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 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 定。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 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 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 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 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4.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 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