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表示由其自住使用。車位B2-096號為平面車 位,目前出租予第三人,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至115年7月底。拍定後點交。
7.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附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 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 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聲明異議、減少價金或撤 銷拍定等爭執。
8.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