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855-6地號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 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仁德段84地號土地現有41建號建物坐落外,建物兩側有占有權源不明 之鐵皮建物並有圍牆及拉式鐵門占用,41建號建物於三樓有增建部分,2樓往3樓梯間有壁癌, 屋內擺設整齊,有居住使用之跡象。其餘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
8.
優先承買權: 一拍賣之仁德段84地號、極明段
9.
250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 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 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 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 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 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惟行使仁德段84地號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人需與其上之農舍即41及70建號建物一併承買。優先承 買權人承購該土地及建物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二拍賣之極明段782-
11.
855-6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 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 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 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 共同承買。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13.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 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 無實體審查權限。又行使仁德段84地號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人需與其上之農舍即41及70建號建物 一併承買。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土地及建物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四 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 訴訟救濟。
14.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
16.
250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 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7.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 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 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 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