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建物查封時,相對人張原勝在場稱,該房屋由其自住使用。拍賣之建物有無分管契約及 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不明。建物占用土地之責任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被訴請拆除之危險由 拍定人負擔,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係依變價分割共有物判決為執行,故債務人不受強制執行法債務人不得應買規定之約 束,就拍賣之標的,仍得投標、應買或承受。另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如買受人為 共有人之ㄧ,則其餘共有人喪失優先承買之權,如買受人非共有人之ㄧ,共有人有依相同 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7.
經相對人張原勝在場稱,房屋有漏水及地震受創之情形。惟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六、拍賣之建物,因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又該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