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拍賣建物查封時第三人許○雲在場表示原由其居住使用,現已沒有居住,惟屋內仍放 置其物品,現場並有其飼養之犬隻,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均無他項權利設定。 六、附表編號2之建物(438建號)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部分坐落鄰地上,即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 違章或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則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8.
因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共有人,均得應買或承受,除拍定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或承受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