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2月5日查封時,拍賣土地為無人使用之空地,雜草叢生。
2.
依鑑價報告所示,391地號土地上種植香蕉樹,392地號土地上種植短期作物,393地號土地以雜林為主,地上設有圍籬供養雞使用,三筆土地相鄰,未臨路。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或本公司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39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公園兼兒童遊戲場用地,393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部分公園兼兒童遊戲場用地、部分第1之1種住宅區。
7.
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公園兼兒童遊戲場用地者,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