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403地號土地為竹林、樹林、道路;
3.
409地號 土地上有建物;413地號土地上有鐵皮棚架、空地、建物、雜林;418地號土地 上有建物及鐵皮建物;422地號土地為道路、空地、上有棚架;424地號土地上 有建物,空地;425地號土地為雜樹、空地,部分建物;430地號土地為空地, 多棟建物、宮廟、道路;431地號土地為屋前空地、路肩、部分建物;432地號 土地為道路、空地、鐵皮建物;433地號土地為道路;445地號土地為道路,部 分建物。另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均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 無分管契約,又上開土地上之建物、工作物、樹木等均未在本次拍賣範圍,權 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 優先承買權。
10.
432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如為農業 發展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 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