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090地號土地部分為 雜木林,部分為空地及產業道路,部分為建物(門牌:通仙巷288號)占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另建物 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 承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