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7月15日勘測時陳稱本件土地有同段33建號之建物(即本件標的)坐落其 上,標的建物為二層樓加強磚造,有增建,一樓客廳為私設之神明壇,據在場之債務人表示房 屋目前由其與共有人居住使用中,無海砂屋、輻射屋、漏水、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本件標的為合 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 的主張優先承買權。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 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 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 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亦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若建物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 承擔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據債務人表示本件標的無海砂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