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上有三合院及鐵皮屋。另依前案鑑價 報告記載,查封之土地有建物。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 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2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 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定部份, 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3.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