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至4土地上部分雜草空地,部分土地上坐落 數間無門牌廢棄房屋;編號
3.
6土地係道路,編號7土地係水溝。據債權人查報 上開廢棄建物無法查詢所有人,且建物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均不在 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7.
拍賣土地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若由 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編號1至4土地是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 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 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10.
4地係屬耕地,且該2筆土地上有已興建農舍註記,惟未辦理建物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如農舍所有與債務人同屬一人,則農舍與其坐落土地併同移 轉,且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限制。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 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
15.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