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3月2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480地號現為雜 草空地,未臨路;又據債權人陳報略以:
4.
480地號兩筆土地相鄰,皆未臨 路,現況為雜草林木空地,上均無建物,緊鄰水泥鋪設之停車場(同段481地 號)。另據鑑定報告書記載,本案標的為住宅區土地,地形呈三角形,位在裡地 出入須經鄰地,現況為閒置長雜草。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上揭所載無 誤,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
8.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 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 買者,以抽籤定之。又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9.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