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7-20地號土地無路可達,雜木林;據 鑑價報告記載,標的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產業道路,水塔有無部分占用須 鑑界方可知悉。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為債務人使用。本件拍定後依 現況點交。如拍定後,經鑑界後土地確有遭占用之部分,該占用部分不點 交,且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亦由拍定人自理。
3.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
4.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
5.
本件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 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 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 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