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遙指稱17─1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臨產業道路,如空照圖所示。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目前無人使用。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4.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5.
本件拍賣土地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6.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