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甲、乙標分別拍賣,乙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 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 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 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 標價)
2.
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拍賣之553地號土地其上有2個貨櫃 屋、一個簡易工寮,不臨路。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之土地為債務人占有 使用,無出租出借,貨櫃屋、簡易工寮不執行。拍定後,貨櫃屋、簡易工寮坐 落部分不點交,其餘現況點交。
3.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月 內之戶籍謄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 效。 (六)本件所拍賣之553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 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4.
拍賣之土地上地上物(貨櫃屋、簡易工寮)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