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389地號土地現為河床, 已為河川沖刷崩塌;2609地號土地現為雜草;2339地號土地現為雜木林, 部分為道路;標的地勢陡峭,地形為不規則形;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 的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 事,本院得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4.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
6.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 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