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甲、乙、丙、丁四標分別拍賣,丁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 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 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 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 編號逐宗標價)
2.
拍賣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現種植短期作物。再據鑑價報告記載:地 形長方形,地勢平坦,未臨路,需透過鄰地出入。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217地 號土地現由債務人占有管理,地上物為債務人所有。拍定後現況點交。
4.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 月內之戶籍謄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 無效。 (六)本件所拍賣之土地於現由債務人種植短期農作物使用,並未一併估價拍 賣,債務人應於拍定後待收成時自行將地上作物收取或遷移,否則本院一併點 交拍定人,不另命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