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41地號土地呈不規則狀,部分道路除土地西南側為樹林外,土地其餘部分上為空地、農耕用地(查封時未種植作物),另有一棟鐵皮建物坐落,建物由第三人即第二順位抵押權人侯OO所有,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第三人即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占有使用,為債務人用以抵債供其使用。本件土地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341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所拍賣土地為森林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6.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7.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騰騰本於投標單內)。
8.
原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侯OO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需具備原住民資格始得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