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89地號土地為茶園、景觀 樹、189-1地號土地為茶園、雜草、189-
3.
189-6地號土地為茶園。另據債權人會警調查結果,
6.
189-6地號土地由蔡○瑋承租使 用。本標拍賣之不動產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
11.
189-6地號土地為森林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 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 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12.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
13.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 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