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40地號土地為未鄰接道路 之山坡林地,部分茶園,部分雜木林,標的附近300公尺內有翠華村第二公 墓。據債權人會警調查結果:茶園不知何人種植,標的現由何人占用不 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
4.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森林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5.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
6.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