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乙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或數 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 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 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 宗標價)
3.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330-23地號土地有開發種植短 期作物之情形,現已採收完畢,目前無耕作情形,部分為產業道路。地勢陡 峭,地形不規則。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330-23地號土地係共有人使用,無分 管、無出租情事,產業道路部分供公眾通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所拍賣之330-23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 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 買,須於標單內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