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丙標拍賣土地2筆分別標價合併拍賣, 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 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 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 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標價)
6.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331-14地號土地為雜木林,未 臨路。331-136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產業道路。二地均地勢陡峭,地 形不規則。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331-14地號土地現無人使用,無出租情事。33 1-136地號土地,現無人使用,無出租情事,產業道路則供通行使用。拍賣之33 1-14地號土地,拍定後現況點交,331-136地號土地,拍定後產業道路不點交, 其餘部分現況點交。
7.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 月內之戶籍謄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 無效。(六)本件所拍賣之331-
8.
331-136地號土地均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 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9.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