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002地號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皆呈不規則狀,皆未臨路,兩筆土地上均為樹林,無建物存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7.
本件拍賣土地編定使用類別為「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8.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於投標單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