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528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木林、部分溪床, 不臨路;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出租、出借,僅就債 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3.
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不規則形,地勢斜坡。
4.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拍定,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 投標無效。
6.
拍賣之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 賃於外國人。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林業用地。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