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甲、乙、丙、丁四標分別拍賣,丙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 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 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 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 編號逐宗標價)
4.
拍賣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5.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再據鑑價報告記 載:地形梯形,地勢陡峭。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441地號土地現由債務人占有 管理。拍定後現況點交。
6.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 月內之戶籍謄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 無效。 (六)拍賣之土地為森林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 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 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 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7.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