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甲、乙trial標分別拍賣,乙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 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 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 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 編號逐宗標價)
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部分為短期作物、部分為道路、雜草、雜 林。再據鑑價報告記載:地形梯形,地勢傾斜,部分土地呈高地落差。另據債 權人代理人稱,456地號土地無分管約定,無出租出借,僅就土地持分執行,全 體共有人占有使用。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 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 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6.
拍賣土地上地上物(含短期作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