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甲標拍賣土地3筆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 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 符時,以總金額為準。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 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 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標價)
5.
358-19地號土地為森林區農牧用地,拍賣355地號土地為森林 區水利用地。
6.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354地號土地為空地、雜林,3 55地號土地為空地、雜木、鐵皮屋(門牌:仁愛鄉南豐村中正路49附2號),358-1 9地號土地為空地、其上水塔、貨櫃是否占用以鑑界為準。另據債權人稱:現場 工人稱拍賣之土地是其老闆向邱小姐承租。債務人具狀表示:土地由家族長輩出 租,不知承租人身分資料。嗣後債權人又具狀表示:358-19地號土地租約已終 止,拍賣之土地無租約,無租地建屋之情事。拍賣之
7.
355地號土地係拍賣 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拍賣之358-19地號土地由第三人占有使用, 拍定後亦不點交。
8.
本件拍賣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 之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 月內之戶籍謄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 無效。
10.
358-19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 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 承買,須於標單內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11.
拍賣土地上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