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692地號土地位於平等巷道內,部分為空地,部分建物坐落其上。債務人在場稱平等巷79─1號之建物為其所有占有;土地部分有無分管不明。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承買權人須具備原住民資格始得承買。
5.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六、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騰騰本於投標單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