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乙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 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 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 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 標價)
4.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拍賣土地其上為雜草、空地、 臨路。另據債權人稱:現場工人稱拍賣之土地是其老闆向邱小姐承租。債務人具 狀表示:土地由家族長輩出租,不知承租人身分資料。嗣後債權人又具狀表示:拍賣之土地無租約,無租地建屋之情事。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所拍賣之353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 於標單內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